(2015)元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黄锦云与陈厚灶、赖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锦云,陈厚灶,赖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黄锦云,女,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陈厚灶,男,汉族,1973年7月31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赖华玲,女,汉族,1976年10月17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黄锦云与被执行人陈厚灶、赖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件,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厚灶、赖华玲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目前被执行人陈厚灶、赖华玲名下位于三明市梅列区房产(流拍);厦门市集美区房产(已拍卖);被执行人陈厚灶在兴业银行三明分行的存款仅105.05元;在中国建设银行三明徐碧支行账户余额仅31.66元(其它银行查询没有余额);另一被执行人赖华玲的工资已被本院冻结。上述案件在执行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厚灶采取司法拘留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陈厚灶在本院执行的债务案件达28件,且需进行债权分配,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