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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长春市宏达海绵制造有限公司与汪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宏达海绵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维艳,经理。被执行人:汪辉,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宏达海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二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事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宏达海绵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辉名下一台小型汽车已被我院查封。另经房产、金融等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二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