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灶商初字第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海华、丁文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海华,丁文桃,何志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灶商初字第0095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东,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忠勤,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海华,居民。被告:丁文桃,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正林,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志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海华、丁文桃、何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海华、丁文桃、何志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海华、丁文桃、何志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钱海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