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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恩平安益日化有限公司与关碧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恩平安益日化有限公司,关碧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5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恩平安益日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艺雄。委托代理人:罗炳菁,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碧珍。委托代理人:张晓峰,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恩平安益日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碧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恩平市人民法院(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恩平安益日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恩平安益日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恩平安益日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为37元,由上诉人恩平安益日化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黎景欣审判员  许世清审判员  陈雪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区健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