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686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田欣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祁晓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