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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1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远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远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正远机电有限公司,王建平,汤传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24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方舟,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廖冠、叶嘉媛,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远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山末址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被执行人杭州正远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山未址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被执行人王建平,男,汉族,1957年3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汤传兴,男,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远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正远机电有限公司、王建平、汤传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0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杜学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