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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韩成林与胡保军、胡保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韩成林。被执行人胡保军。被执行人胡保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成林与被执行人胡保军、胡保成(2014)凉民初字第395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保军、胡保成应按调解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7元、执行费2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保军、胡保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9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骏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