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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凉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福元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凉刑初字第319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福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凉区检刑诉字(2015)第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福元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福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福元在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武威日报社门口向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王某某处查获用黄色塑料包裹的疑似毒品海洛因1小包,毛重0.1克,净重0.06克,从王福元处查获毒资100元、作案工具黑色诺基亚手机1部。经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包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2013年11月8日被告人王福元因贩卖毒品罪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2月2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物证鉴定意见书、上缴毒品收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福元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毒品海洛因,毒害公民身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后又再次贩卖毒品,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福元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福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二、随案移送扣押的毒资100元、作案工具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福海人民陪审员  徐华秀人民陪审员  胡全基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新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