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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初龙与大连群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龙,大连群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646号原告:初龙。被告:大连群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东路95-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原告初龙诉被告大连群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张景馨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1月起拖欠工资11,399元,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1,399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原告提供的证据系被告单位员工的工资明细表,并非工资欠据,未明确载明欠原告的具体工资数额。原告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初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景  馨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佳奇(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