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执字第0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陈天宝与胡朝飞劳务雇佣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宝,胡朝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1726号申请执行人:陈天宝,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胡朝飞,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陈天宝与胡朝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人陈天宝与被执行人胡朝飞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綦法民执字第017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刘利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吕延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