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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执字第0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陈天宝与胡朝飞劳务雇佣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宝,胡朝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1726号申请执行人:陈天宝,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胡朝飞,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陈天宝与胡朝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人陈天宝与被执行人胡朝飞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綦法民执字第017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刘利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吕延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