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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立峰与葛学慧、彭纪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峰,葛学慧,彭纪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896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峰。被执行人葛学慧。被执行人彭纪定。申请执行人陈立峰与被执行人葛学慧、彭纪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启久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葛学慧、彭纪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31653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3024元。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久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建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