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临朐同鑫模具厂与山东玉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同鑫模具厂,山东玉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1041号原告:临朐同鑫模具厂,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刘迪沟村。负责人:贺同春。委托代理人韩琦新,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玉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腾飞路以西,卧龙西街以北。法定代表人:王玉峰,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临朐同鑫模具厂诉被告山东玉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朐同鑫模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5元,减半收取3573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共计6143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勤吉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