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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建旗诉被告吕雪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旗,吕雪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575号原告孙建旗,男,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雪锋,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孙建旗诉被告吕雪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建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凌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雪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建旗诉称,2015年春节,原告回老家过年,没在家居住。正月初五晚上回来后发现因被告家的水阀爆裂导致室内物品及室内装修被水冲毁。原告与被告联系后,被告开始同意赔偿,后反悔。故请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0元;本案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吕雪锋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被告居住四楼,原告居住在三楼。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住室水管爆裂导致屋内积水,后渗漏到原告所居住室内,导致地板、墙面等物品受损。2015年5月12日,驻马店中亚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家中损失进行价值评估,结论:财产损失的评估价值为9130元;评估费2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资产评估报告书及票据、房权证明书、结婚证、录音材料,证人证言等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赔偿。被告吕雪锋对自家的水管管理不善,导致水管爆裂,致使原告家中被水浸,家中物品被损害,被告存在过错,对原告家中的损失依法应当赔偿。原告请求赔偿损失50000元,请求过高,因原告家中物品实际损失为9130元,评估费2000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11130元(9130+20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雪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建旗各项损失11130元;二、驳回原告孙建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吕雪锋负担300元,由原告孙建旗负担7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庆功审 判 员  张爱华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梦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