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徐克敏与李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克敏,李俊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商初字第27号原告徐克敏。被告李俊文。原告徐克敏诉被告李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徐克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开庭时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克敏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福审 判 员 薛保立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