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徐克敏与李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克敏,李俊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商初字第27号原告徐克敏。被告李俊文。原告徐克敏诉被告李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徐克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开庭时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克敏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福审 判 员  薛保立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