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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677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52年6月6日生,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润欣,男,系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某,男,汉族,1949年12月30日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俊杰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郭俊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