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安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孟丙海与李洪彦、廊坊安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丙海,李洪彦,廊坊安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孟丙海,男,195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李洪彦,男,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被告廊坊安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29号。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广安大街10号美东国际A座1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丙海与被告李洪彦、被告廊坊安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因原告未治疗终结,具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焦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