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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三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穆长红诉被告王佩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牟某某,牟某,王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三初字第1060号原告:穆某某,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原告:牟某某,女,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牟某,女,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房某,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合同法研究会会员。被告:王某,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柳城街道。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之女),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穆某某、牟某某、牟某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某、牟某某、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喜忱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