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藏秀玲与刘爱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藏秀玲,刘爱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藏秀玲。被执行人刘爱忠。本院在执行(2015)九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藏秀玲申请被执行人刘爱忠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爱忠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九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藏秀玲申请被执行人刘爱忠借贷纠纷一案中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庆审判员 崔善和审判员 陈贵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含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