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黎凡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南漳刑初字第0010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黎凡,无职业,住南漳县。因犯抢劫罪,2008年9月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0年7月30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南漳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漳县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郭勇,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黎凡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黎凡及其辩护人郭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杨黎凡先后在南漳县城关镇盗窃作案11起,盗得现金26353.00元,盗得黄金戒指、项链等物品总价值18558.04元,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44911.04元。所盗现金及物品销赃获款被杨黎凡挥霍。1、2014年10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杨黎凡窜至南漳县商业局家属院,趁居民袁某家中无人之机,撬开窗户防盗网,翻窗入室,在客厅盗得现金2800元、卧室盗得现金1200元。2、2014年10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杨黎凡窜至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村5组,趁村民李某家中无人之机,撬开后窗防盗网,翻窗入室,在卧室床头柜盗得现金1200元。3、2014年10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杨黎凡窜至南漳县城关镇万山路167-7号,趁居民刘某家中无人之机,撬门入室,在卧室盗得现金3000元。4、2014年10月31日8时许,被告人杨黎凡窜至南漳县城关镇狮子巷39-3号,趁居民余某家中无人之机,撬门入室,在卧室盗得现金7000元。5、2014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杨黎凡窜至南漳县城关镇金漳大道234号,趁居民肖某家中无人之机,用木棒撬开厨房窗户防盗网,翻窗入室,在卧室抽屉内盗走铂金手链1条、黄金戒指2枚、钻戒1枚。杨将盗得的铂金手链等物品出售给南漳城关永昌阁古董店的罗某(另案处理)。经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肖某被盗的铂金手链价值2747.58元,被盗的2枚黄金戒指价值分别为1377.72元和1148.10元,合计总价值5273.40元。6、2014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杨黎凡窜至南漳县城关镇临凤路13号,趁居民龚某家中无人之机,用木棒撬开卧室窗户防盗网,翻窗入室,在卧室抽屉内盗走现金1000元、钯金项链1条、黄金项链1条、黄金耳钉1个,杨将盗来物品出售给南漳城关永昌阁古董店的罗某。经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龚某被盗的钯金项链价值471.64元,黄金项链价值1367.40元,黄金耳钉价值601.14元,合计总价值2440.18元。7、2014年11月10日中午,被告人杨黎凡窜至南漳县城关镇玉凤路53号,趁居民万某家后门未锁,溜门入室,在卧室盗走现金1213元、SX240HS型佳能数码相机1部、钯金耳环2个。杨将盗窃物品出售给南漳城关永昌阁古董店罗某。经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万某被盗的数码相机价值1248元,被盗的2个钯金耳环价值分别为489.18元和410.28元,合计总价值2147.46元。8、2014年1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杨黎凡窜至南漳县玉凤路全某家,趁全家中无人之机,用木棒撬开后窗防盗网,翻窗入室,在卧室柜子里盗得现金4740元。9、2014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杨黎凡窜至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村三组,趁村民杨某家中无人之机,撬开窗户防盗网,翻窗入室,在卧室床头柜盗走1条黄金项链。经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被盗的黄金项链价值2970元。10、2014年11月16日上午,被告人杨黎凡窜至南漳县城关镇和平桥189号,趁居民何某家中无人之机,撬门入室,在卧室盗走现金1200元、黄金坠子1个、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钉1个、黄金项链1条。经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何某被盗的黄金坠子、戒指、耳钉、项链等黄金饰品总重量为19.26克,总价值为5727元。11、2014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杨黎凡窜至南漳县金凤路30号,趁居民闫某家中无人之机,撬开窗户防盗网,翻窗入室,在卧室衣柜里盗得现金3000元。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证明、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李某、刘某、余某等人的陈述;4.南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手印鉴定书、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辨认笔录;6.被告人杨黎凡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两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黎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黎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黎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5、6、7、8起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但辩解指控盗窃的物品件数和现金数额过多。辨称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其没有实施。其辩护人辩称杨黎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5、6、7、8起犯罪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杨黎凡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杨黎凡其他几起犯罪依据的现场勘验笔录存在瑕疵,仅凭现场指纹就断定是杨黎凡作案,证据不足;指控盗窃物品价值,是仅凭发票作出的价格鉴定,被害人有可能购买的是假货,指控物品价值不准确。被告人杨黎凡的辩护人向法庭提出湖北省南漳县第一看守所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人杨黎凡有立功表现。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杨黎凡先后在南漳县城关镇盗窃作案11起,盗得现金26353元,盗得金戒指、项链等物品总价值17186.94元,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43539.94元。所盗现金及物品销赃获款被杨黎凡挥霍。1、2014年10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杨黎凡窜至南漳县商业局家属院,趁居民袁某家中无人之机,撬开窗户防盗网,翻窗入室,在客厅盗得现金2800元,卧室盗得现金1200元,共计盗得现金4000元。2、2014年10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杨黎凡窜至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村5组,趁村民李某家中无人之机,撬开后窗防盗网,翻窗入室,在卧室床头柜盗得现金1200元。3、2014年10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杨黎凡窜至南漳县城关镇万山路167-7号,趁居民刘某家中无人之机,撬门入室,在卧室盗得现金3000元。4、2014年10月31日8时许,被告人杨黎凡窜至南漳县城关镇狮子巷39-3号,趁居民余某家中无人之机,撬门入室,在卧室盗得现金7000元。5、2014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杨黎凡窜至南漳县城关镇金漳大道234号,趁居民肖某家中无人之机,用木棒撬开厨房窗户防盗网,翻窗入室,在卧室抽屉内盗走铂金手链1条、黄金戒指2枚、钻戒1枚。杨将盗得的铂金手链等物品出售给南漳城关永昌阁古董店的罗某(另案处理)。经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肖某被盗的铂金手链价值2747.58元,2枚黄金戒指价值分别为1377.72元和1148.10元,合计5273.40元。6、2014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杨黎凡窜至南漳县城关镇临凤路13号,趁居民龚某家中无人之机,用木棒撬开卧室窗户防盗网,翻窗入室,在卧室抽屉内盗走现金1000元、黄金项链1条、黄金耳钉1个,杨将盗窃物品出售给南漳城关永昌阁古董店的罗某。经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龚某被盗的黄金项链价值1367.40元,黄金耳钉价值601.14元。龚某被盗现金及物品价值合计2968.54元。7、2014年11月10日中午,被告人杨黎凡窜至南漳县城关镇玉凤路53号,趁居民万某家后门未锁,溜门入室,在卧室盗走现金1213元、SX240HS型佳能数码相机1部。杨将盗窃物品出售给南漳城关永昌阁古董店罗某。经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万某被盗的数码相机价值1248元。万某被盗现金及物品价值合计2461元。8、2014年1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杨黎凡窜至南漳县玉凤路全某家,趁全家中无人之机,用木棒撬开后窗防盗网,翻窗入室,在卧室柜子里盗得现金4740元。9、2014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杨黎凡窜至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村三组,趁村民杨某家中无人之机,撬开窗户防盗网,翻窗入室,在卧室床头柜盗走1条黄金项链。经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被盗的黄金项链价值2970元。10、2014年11月16日上午,被告人杨黎凡窜至南漳县城关镇和平桥189号,趁居民何某家中无人之机,撬门入室,在卧室盗走现金1200元、黄金坠子1个、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钉1个、黄金项链1条。经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何某被盗的黄金坠子、戒指、耳钉、项链等黄金饰品总重量为19.26克,总价值为5727元。何某被盗现金及物品价值合计6927元。11、2014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杨黎凡窜至南漳县金凤路30号,趁居民闫某家中无人之机,撬开窗户防盗网,翻窗入室,在卧室衣柜里盗得现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证据。1、南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报案、处警情况,抓获被告人杨黎凡经过,被告人杨黎凡的身份信息等相关事实;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黎凡因犯盗窃罪,2008年9月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0年7月30日刑满释放的事实;3、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杨黎凡指认盗窃现场的状况;4、被害人袁某、李某、刘某、余某、肖某、龚某、万某、全某、杨某、何某、闫某等人的陈述,证实家中物品被盗等相关事实;5、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黎凡向其出售过赃物等相关事实;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南漳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见证人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经过对被害人家里被盗现场进行勘验,在现场提取有被告人杨黎凡的手印,被盗现场状况等相关事实;7、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杨黎凡辨认,收购其赃物的人就是罗某等相关事实;8、南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手印鉴定书,证实在被害人家里提取的手印是被告人杨黎凡所留等相关事实;9、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被盗物品凭证,证实被告人杨黎凡盗窃物品的价值;10、南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黎凡检举的犯罪线索没有查实,杨黎凡不构成检举立功等相关事实;11、被告人杨黎凡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两张,证实被告人杨黎凡在南漳县城关地区采用撬窗、溜门等手段,盗窃作案,盗得现金及金戒指、项链等物品等相关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黎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黎凡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指控被告人杨黎凡盗窃龚某钯金项链1条价值471.64元和盗窃万姗霞钯金耳环2个价值分别为489.18元、410.28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黎凡实际盗窃现金及物资折款合计43539.94元。被告人杨黎凡辩解指控盗窃的物品件数和现金数额过多,没有实施第1、2、3、4、9、10、11起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杨黎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5、6、7、8起犯罪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称杨黎凡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杨黎凡第1、2、3、4、9、10、11起犯罪证据不足;指控盗窃物品价值不准确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黎凡当庭对部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对认罪部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黎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杨黎凡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徐新国人民陪审员宋克英人民陪审员侯文保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秦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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