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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邢宝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城锦水河中段龙山小区22号。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广平,男,汉族,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邢宝坤,男,汉族,现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张广明,男,汉族,现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刘建国,男,汉族,现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屈玉祥,男,汉族,现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邢宝坤、张广明、屈玉祥、刘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499086.69元及利息,未执行借款本金499086.6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公证处做出的(2012)平阴证经字第122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广荣审 判 员  王恩平人民陪审员  郭丽娇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