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恢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祝清刚与祝青莲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恢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祝清刚,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祝青莲,现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祝清刚与被执行人祝青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根据(2013)二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定履行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二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屈永泽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