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吴信坤与朱谦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信坤,朱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吴信坤。联系电话。被执行人朱谦荣。联系电话。吴信坤与朱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磨民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执行费940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胡洪俊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朱谦荣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债务数额巨大。申请人称被执行在山西,具体地址不详,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