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特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喻洁申请宣告喻孟岗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喻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渝北法民特字第00034号申请人喻洁,女,2002年7月2日,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理人罗永会,女,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喻洁申请宣告喻孟岗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喻洁诉称:被申请人喻孟岗于2007年2月离家出走,当时神经不正常,亲友们到处寻找没有找到,故申请宣告喻孟岗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喻孟岗,男,于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喻孟岗因患精神病于2007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喻洁系喻孟岗的女儿,喻孟岗与一女子于2002年7月2日未婚生育喻洁,之后,喻洁的母亲便离开了喻孟岗和喻洁,至今未能查找到喻洁的母亲的身份情况。喻孟岗于2007年2月离家出走之后,喻洁跟随其祖父母喻德明、陈中惠一起生活,陈中惠于2009年死亡,喻德明于2010年死亡,现喻洁自愿跟随喻孟岗的婶母罗永会一起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7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喻孟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公告已届满,喻孟岗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喻孟岗因患精神病于2007年2月离家出走,其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故被申请人的女儿喻洁向本院申请宣告喻孟岗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喻孟岗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昌伦代理审判员 张 行代理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颜晓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