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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朴凤俊与王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245号申请执行人朴凤俊,男,朝鲜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祥,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朴凤俊依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王祥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陆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