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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水忠与何忠屹、居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水忠,何忠屹,居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667号原告朱水忠,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委托代理人龚立新,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楷宸,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忠屹,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居耀丽,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告朱水忠与被告何忠屹、居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李 珺审判员 薛 靓审判员 王晓勤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