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5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侠英与赫英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侠英,赫英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5836号申请执行人张侠英。被执行人赫英利。本院执行的张侠英与赫英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6日作出(2004)唐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申请人张侠英为一级伤残,被执行人赫英利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正在申请办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唐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汝和执行员 杜聚国执行员 徐连福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旷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