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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9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长胜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长胜,李娟,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潍坊神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潍坊欧赛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潍坊达利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王成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318号申请执行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D座13层。法定代表人董平。被执行人王长胜,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娟,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开发区兴安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长胜。被执行人潍坊神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洲路399号金宝汽配城3栋3、4号。被执行人潍坊欧赛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潍洲路399号金宝汽配城1栋2号3号。法定代表人王成利。被执行人山东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潍洲路399号���宝汽配城3栋5号6号。法定代表人王成利。被执行人潍坊达利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潍洲路399号金宝汽配城7栋3-4号。被执行人王成利,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长胜、李娟、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潍洲神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潍坊欧赛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潍坊达利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王成利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267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267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施革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