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执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万军与洛阳市志恒钨钼制品有限公司、贾红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军,洛阳市志恒钨钼制品有限公司,贾红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李万军,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栾川县。被执行人洛阳市志恒钨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中沟工业村。法定代表人贾红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贾红强,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执行人李万军依据本院(2014)老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洛阳市志恒钨钼制品有限公司、贾红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洛阳市志恒钨钼制品有限公司、贾红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13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李万军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洛阳市志恒钨钼制品有限公司、贾红强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冯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