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武法民执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定坤与罗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定坤,罗伟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执字第186-3号申请人:刘定坤。被执行人:罗伟建。申请执行人刘定坤与被执行人罗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银行、车管所、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罗伟建的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罗伟建在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宿舍有唯一套面积为73.25㎡的住宅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该房查询时,发现该房现由被执行人前妻居住中,并称该房原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归女方所有,被执行人一直也未在该地址出现过。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行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武法执字第1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韶杰审判员  刘明洲审判员  张贵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洁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