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未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余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余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未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陈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审 判 员 陈庆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