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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韩东起与滨海南翔药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513号申请执行人韩东起,居民。被执行人滨海南翔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滨淮镇头罾村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泮文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韩东起与被执行人滨海南翔药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3)滨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跨度较长,申请执行人韩东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滨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