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执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安祥瑞汽车销售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屈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屈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民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延安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北郊陵园路。法定代表人曹宝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武军,男,汉族,1966年7月13日出生,陕西省三原县人,大专文化,延安合力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郊陵园路。被执行人屈军军,男,汉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陕西省洛川县人,小学文化,现住延安市洛川凤栖镇马家庄行政村一队。.延安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屈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01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屈军军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屈军军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屈军军收到执行通知书两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购车款146800元及执行费。但屈军军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其在有车辆及住房等个人财产而拒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在本院依法传唤屈军军到本院谈话过程中,屈军军以在办公室外接电话为由,擅自离开法院,逃避法院的执行。2015年7月13日,本院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屈军军司法拘留15日。双方当事人于7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一、被执行人屈军军于2015年10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延安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5000元,于2015年12月25日前再给付10000元,下余131800元,从2016年起每年12月25日日前给付15000元直至全部付清;本案执行费2100元由屈军军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执字第002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按原调解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