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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剑波与吴永平、吴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波,吴永平,吴素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张剑波,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余光明,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平,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吴素芬,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原告张剑波诉被告吴永平、吴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时间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二、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余光明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关于借款金额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据,载明“今借到张剑波手交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现金已收到。约定于出借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讨回全部借款,全部本息一次性偿还”,日期为2013年11月15日,由被告吴永平签名捺印并标注身份证号码予以确认。证人赖某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将上述借款经证人赖某帐户转账给被告。上述证据及证人证言可相互佐证,故本院对借据所载金额予以确认。二、关于被告吴素芬的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吴永平与吴素芬于2009年7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4月17日登记离婚,又于2014年7月28日登记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时夫妻关系并无异常,故涉案借款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故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结果综上所述,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永平、吴素芬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清偿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剑波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14日计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吴素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吴永平、吴素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 英 利代理审判员 陶 雪 松人民陪审员 吴 汉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燕(兼)书 记 员 李 嘉 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一百二十三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