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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某、王某、李某、梁某、张某、孙某、郭某、闫某、许某、孙某、时某、张某、张某、张某、于某、夏某、时某、张某、王某、张某、陈某与阜阳市物资回收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李某,梁某,张某,孙某,闫某,许某,时某,于某,夏某,陈某,阜阳市物资回收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149号原告:郭某、王某、李某、梁某、张某、孙某、郭某、闫某、许某、孙某、时某、张某、张某、张某、于某、夏某、时某、张某、王某、张某、陈某被告:阜阳市物资回收公司原告郭某、王某、李某、梁某、张某、孙某、郭某、闫某、许某、孙某、时某、张某、张某、张某、于某、夏某、时某、张某、王某、张某、陈某与被告阜阳市物资回收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璜审 判 员  王慧颍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