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某、王某、李某、梁某、张某、孙某、郭某、闫某、许某、孙某、时某、张某、张某、张某、于某、夏某、时某、张某、王某、张某、陈某与阜阳市物资回收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李某,梁某,张某,孙某,闫某,许某,时某,于某,夏某,陈某,阜阳市物资回收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149号原告:郭某、王某、李某、梁某、张某、孙某、郭某、闫某、许某、孙某、时某、张某、张某、张某、于某、夏某、时某、张某、王某、张某、陈某被告:阜阳市物资回收公司原告郭某、王某、李某、梁某、张某、孙某、郭某、闫某、许某、孙某、时某、张某、张某、张某、于某、夏某、时某、张某、王某、张某、陈某与被告阜阳市物资回收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璜审 判 员 王慧颍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