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詹某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953号原告詹某,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京南,桃江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詹某就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亲友进行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郑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陶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