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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詹某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953号原告詹某,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京南,桃江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詹某就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亲友进行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郑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陶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