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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高安峰诉汶上县安顺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峰,汶上县安顺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8173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汶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峰,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执行人:汶上县安顺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81734-4,驻汶上县郭仓镇政府驻地。高安峰诉汶上县安顺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2015)汶民一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高安峰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安峰诉汶上县安顺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李继才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渠修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