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贺八法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义海与丘诗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陈义海。被执行人:丘诗茂。申请执行人陈义海与被执行人丘诗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丘诗茂至今没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丘诗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当事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先强审判员廖锋审判员韦城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容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