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中光学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沃恩德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中光学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沃恩德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285-1号原告南阳中光学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亮,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双龙、闫志军,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深圳市沃恩德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青春,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中光学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沃恩德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阳中光学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以被告已自愿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中光学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元,由原告南阳中光学机电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运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