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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继海与郭占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继海,郭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227号申请人:马继海。被执行人:郭占海。申请人马继海依据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郭占海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郭占海已作还款计划,按计划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赵志力执行员  张世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郝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