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974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余冬根,湖南省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傅雄辉。原告吴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虎波、人民陪审员曾皇权、人民陪审员胡德辉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应被告要求,与被告带孝结婚,但婚后被告不顾原告母子生活,经常殴打原告,经村委会调解无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没有改善,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母子很好,原告的说法完全是子虚乌有,且原告未尽到一个做妻子的义务,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退还彩礼、办理结婚酒宴的花费,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为原告母子所花费的生活开支。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在给付了原告家人彩礼后,按农村习俗办理了结婚酒宴,××××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原告婚前生育一子,后带至被告家生活,并办理户籍登记,取名傅宏涛。双方婚后前段夫妻感情尚可,被告为原告母子的生活付出颇多,后段双方因子女、经济等问题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另查明,双方在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婚姻登记证明、原告提供的嫁妆与结婚花费清单、被告提供的彩礼清单、结婚花费清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双方不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经本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属于婚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在婚前育有一子,且年龄尚小,被告在婚前已明知此事,应能预见到婚后为抚养小孩,原告暂时没有收入来源,婚后,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及小孩的所有生活开支需,被告要求原告补偿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开支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被告按风俗办理了结婚喜宴,并给付了原告家人彩礼,婚后又抚养原告母子,给被告的生活造成了困难,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酌情认定原告应返还被告彩礼金额为10000元,原告在庭后主动提出放弃嫁妆,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原告放弃嫁妆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吴某与被告傅某离婚;二、由原告吴某返还被告傅某彩礼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虎波人民陪审员 曾皇权人民陪审员 胡德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