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婉璐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婉璐,刘文明,李营,靖长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8号被执行人刘婉璐,地址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刘文明,地址黑龙江省汤原县。被执行人李营,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靖长吉,地址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长证信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曹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