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周芳盛与陈淑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芳盛,陈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周芳盛,男,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被执行人陈淑江,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周芳盛申请执行[陈淑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芳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曹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