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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马民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639号原告戴某某。委托代理人陆化东,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于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安坤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袁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