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马民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639号原告戴某某。委托代理人陆化东,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于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安坤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袁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