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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保聂中友、韩志泉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聂中友,韩志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15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学伟,行长。被执行人聂中友,男,1961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韩志泉,男,1960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诉保聂中友、韩志泉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宾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张万库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