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敦化市龙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龙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陈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龙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伟。被执行人陈岩,女,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龙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查无法核实被执行人陈岩身份,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3)敦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范长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