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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宋绍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宋绍志,杨丛志,张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被执行人宋绍志,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杨丛志,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张琦,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邮政储蓄随州分行申请宋绍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宋绍志等应支付申请人邮政储蓄随州分行案款139623.0元,现因被执行人宋绍志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随县执字第000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苏玉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