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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叶合春与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八台营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叶合春,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八台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建臣,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叶合春依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八台营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八台营子村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调解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陆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