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临朐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与李文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李文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临朐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住址:临朐县城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光国,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志军,该社保中心副书记。被告李文瑞。委托代理人张颖,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吉兴云。原告临朐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与被告李文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美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志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颖、吉兴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朐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诉称,被告系五井煤矿职工吉利永配偶。吉利永于2001年1月17日因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02年2月被认定为工伤,其妻李文瑞于2002年8月起领取工亡遗属补助金92690.40元。原告在2014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审核中发现,被告于2002年3月办理退休手续,2002年4月开始领取退休金,现每月享受退休金1772.39元。综上所述,由于被告在申请享受工亡遗属补助金时,未如实告知原告有固定的生活收入,加上原告受当时条件的限制没有及时发现,导致本案的发生,原告发现后及时通知被告,并要求其归还其领取的遗属补助金,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回被告领取的工亡遗属补助金92690.4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本案不是不当得利案件,应是福利待遇纠纷案件,不应当直接以民事案件来处理,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对原告的起诉时效问题应当查明,自2002年至2014年已超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文瑞系五井煤矿职工吉利永配偶。吉利永因交通事故死亡并于2002年2月被认定为工伤。经有权机关审核,认定其妻李文瑞符合享受工亡遗属补助金条件并自2002年8月起发放工亡遗属补助金。2002年3月,被告办理退休手续,自2002年4月起,开始领取退休金。现原告主张被告李文瑞在享受退休待遇的情况下,不符合无生活来源的条件,所领取的亡遗属补助金系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本院认为,因被告李文瑞享受工亡遗属补助金的资格系经有权机关审核确认,现被告享受工亡遗属补助金的资格并未经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否认,故原告现以被告领取的亡遗属补助金系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朐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的起诉。保全费946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尚美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小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