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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汇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034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汇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通园路228号。法定代表人吴剑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正芹,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经济开发区兴旺大道东侧、235省道南侧(新港电子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罗亮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汇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涟商初字第6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规定:一、被告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汇光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450元,由被告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虽有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但上述财产多数被抵押或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其虽有部分财产,但所有财产均被抵押或被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理,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涟商初字第6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周 剑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姜宇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