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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重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下港镇人民政府与泰安市宏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下港镇人民政府,泰安市宏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重字第10号原告泰安市岱岳区下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下港镇下港村。法定代表人李怀涛,任镇长。委托代理人苑承林,泰安岱岳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安市宏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下港镇下港村。法定代表人张继庄,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宗宏,泰安岱岳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杜敏芝人民陪审员  户平科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文建 微信公众号“”